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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軒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軒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軒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蘇軒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0.01.26」,應更正為「100.01.26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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