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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國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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