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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榮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國榮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91 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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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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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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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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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年月日 │ 99年6月1日 │ 100年2月23日 │ 100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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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0年 │士林地檢100年 │士林地檢100年 │
│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5321號│度偵字第5321號│度偵字第5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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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191號 │191號 │19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2日 │ 100年6月2日 │ 100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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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191號 │191號 │191號 │
│ ├────┼───────┼───────┼───────┤
│ │判決確定│ 100年7月4日 │ 100年7月4日 │ 100年7月4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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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 │士林地檢100年 │士林地檢100年 │
│ │度執字第2333號│度執字第2333號│度執字第2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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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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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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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 100年4月25日 │ 99年12月15日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0年 │士林地檢100年 │
│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5321號│度偵字第7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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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審簡字 │
│ │ │191號 │第87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年6月2日 │ 100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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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審簡字 │
│ │ │191號 │第876號 │
│ ├────┼───────┼───────┤
│ │判決確定│ 100年7月4日 │ 100年9月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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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 │士林地檢100年 │
│ │度執字第2333號│度執字第3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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