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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秀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 年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秀蘭所犯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許秀蘭於民國91年11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湖簡字第353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9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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