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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霖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
被 告 賴柏州
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偉霖、賴柏州均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偉霖、賴柏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王偉霖、賴柏州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而其等所犯上開之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 人均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衡諸被告2 人所犯均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客觀上確有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以被告王偉霖、賴柏州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2 人後,認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自100 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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