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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藍致遠
洪國寶
金玉媚
楊桂容
陳玉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
經查,本件被告藍致遠、洪國寶、金玉媚、楊桂容及陳玉蓮被訴詐欺罪一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35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5 人均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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