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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被 告 王柏森
被 告 韓天怡
被 告 高巧盈
被 告 陳文杉
被 告 黃長成
被 告 林世民
被 告 羅浚銘
(原名羅建明)
被 告 蘇逸豪
被 告 朱聖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上開被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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