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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惠珍
被 告 蔡馥伊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易字239 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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