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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張水錦
被 告 李邱足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易字第28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 月30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台北市○○區○○路66巷34弄7 號3 樓住處門口,因細故持雨傘攻擊被告,致原告全身受傷,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自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害新台幣(下同)20,923元、工作損失108,000 元、非財產損害25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8,92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因被告於100 年9 月21日死亡,而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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