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交易,76,2013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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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交易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益修因強制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判處應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上開判決於102年2月20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由被告收受乙節,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2 年2 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就上訴理由部分僅稱「不服判決之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102 年4 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經郵務人員送達至被告戶籍址即新北市○○區○○街000 號之2 二樓,由被告之母吳麗卿於102 年4 月18日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後,至遲應於102 年4 月25日補正,惟被告迄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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