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交易,9,201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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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9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陳金隆疾病痊癒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金隆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因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出血、右側多根肋骨閉鎖性骨折與血胸、右側鎖骨閉鎖性骨折、肺炎、呼吸衰竭、敗血症等原因,經送馬偕紀念醫院急診、開刀後,入住加護病房,嗣於100 年8 月2 日轉至普通病房進行後續治療,並於100 年9 月8 日出院,惟目前意識不清、無法言語、長期臥床,現住馬偕護理之家照顧中,並無出庭應訊可能等情,有馬偕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3日診斷證明書、該院101 年4 月26日馬院醫內字第1010001587號函及所附病歷摘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而影響其意思能力、表達能力,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依其目前身體狀況顯無法到庭陳述,而有首開停止審判之事由,是應於被告疾病痊癒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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