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2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文生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1 年5 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