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交簡,63,2012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文璽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100 年11月30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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