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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華偉
被 告 林淑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156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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