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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彭蘭英
林裕翔
林 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 律師
被 告 李連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8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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