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審交易,188,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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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靜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萬選告訴被告李靜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成立調解,被告業已依調解內容全數賠償告訴人,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告訴人傳真之郵政存簿儲金儲金簿存摺內頁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按。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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