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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永泰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高泉立告訴被告李永泰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01 年5 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檢察官同案起訴被告偽造文書罪嫌,本院另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600 號案件辦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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