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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許慧貞
傅崇仁
被 告 陳燦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審交簡字第12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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