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審易,2192,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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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民
具 保 人 林詩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詩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世民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林詩嘉繳納現金後(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4666號偵查卷第49頁),已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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