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審易,2556,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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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克閔
即 被 告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克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廖克閔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800 元,嗣如數繳納現金後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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