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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劉李婉甄
被 告 劉大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甲○○之配偶,被告於本案審理中之所以逃跑而未到庭應訊,係因害怕遭收押且擔心家中患有躁鬱症及恐慌症之妻子與年僅1 歲多幼兒無人照料,並非有心逃避刑事責任,另被告在監所曾做例行性胸部X光檢查,檢查結果為兩側肋膜增厚積水,經醫師診斷後告知為肝積水,綜上因素,懇請鈞院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得以保外就醫,並將家中一切事宜安頓好後,以便之後安心入監服刑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提起公訴並送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1日發布通緝,於102 年4 月19日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緝獲到案,且戶籍地址為戶政事務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於102 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惟被告因另涉毒品、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經本院以101 年度湖簡字第26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3 案件業於102 年5 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本院並已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本件被告甲○○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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