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上訴人柯松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地方法院刑事法庭提起上訴。上訴書狀需在上訴期間屆滿前5天提交理由書,逾期未提交者應被命令補正。若未敘述上訴理由,則應在上訴期間滿後20天提交理由書。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松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4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41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松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松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