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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傑
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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