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孝順
林邱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生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關於「郭耀民」,應更正為「郭躍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關於「郭耀民」顯屬誤載,自應更正為「郭躍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躍民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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