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洋洋旅行社
兼法定代理人 韓家威
訴訟代理人 林昶燁律師
詹順貴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李宜家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上被告因100 年度訴字第32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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