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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廖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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