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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世七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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