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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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