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傅怡琇
傅秋偉
上二人共同 洪士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詹秉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2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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