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交附民,13,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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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佳陽
被 告 吳俊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10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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