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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明舜
法定代理人 張唯崙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商明柱
林文祥即佳全烘培食品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84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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