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黃美美
被 告 簡榮德(原名簡宏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