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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珠
訴訟代理人 朱淑薰
被 告 吳旺河
龍浩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交簡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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