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侵易,4,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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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4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罪名,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第5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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