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侵訴,10,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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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春華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葉茂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3869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否認犯罪,然依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等罪,嫌疑重大,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於本案案發後即離家未返回住居所,經檢警拘提始到案,顯有逃匿之行為,又參以被告前科資料,其曾犯強制性交罪等罪,甫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復先後連續2 日涉本案強制性交未遂罪2 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被告於102 年3 月22日起羈押迄今。

二、茲被告上述延長羈押期限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全盤否認,然本案業經本院調查審理後,於102 年6 月20日判決被告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等2 罪,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而本院審酌上開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本案僅一審宣判,尚未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2款,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其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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