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侵訴,14,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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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32年9 月7 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著有判例)。

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本件與其前所起訴之101 年度偵字第7438號、第10397 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下稱為原起訴案件)為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

本件原起訴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36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02 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 年5 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卷宗之102 年5 月14日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稽。

檢察官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2 年5 月17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5 月17日甲○朝騰102 偵2566字第04158 號函及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附卷足證(見本院卷第1 頁),是以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 秀 枝
法 官 邰 婉 玲
法 官 黃 怡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 國 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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