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易,160,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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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0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溫素榆告訴被告陳哲偉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賠償金,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筆錄、訴訟代理人陳報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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