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1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另更正: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三第4 行之「調查報告表」應更正為「調查報告表(一)、(二)」;
第7 行之「5 紙」應更正為「9 紙」。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劉品岑告訴被告林正豈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已據告訴人劉品岑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