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易,201,201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昀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第8 行至第9 行所載「夜間有照明」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等文字分別更正為「日間自然光線」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志隆告訴被告林昀儀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李志隆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佐(參見偵查卷第4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