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易,217,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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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筑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3486 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士交簡字第193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訟訴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秀卿、黃馨分別告訴被告楊筑棋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楊筑棋業與告訴人兼黃馨法定代理人張秀卿達成民事和解,並據張秀卿、黃馨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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