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孝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830號、第5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毓婷告訴被告林孝悌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黃毓婷具狀撤回告訴,有臺北市○○區○○○○○000 ○○○○○000 號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第2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