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易,524,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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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惠正(已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葛惠正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 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第24至2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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