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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金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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