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顧嘉軒
樓
被告 黃煥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刑事案件雖經判決諭知不受理,惟原告及被告均同意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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