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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梁卓衡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陳才郎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交簡字第103 號(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31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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