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附民,409,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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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宋張梅
原 告 宋皓羽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妹
被 告 林小樓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540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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