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侵訴,50,2013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準備程序就本件應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建邦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前於本院102 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