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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龍
具 保 人 郭銘欽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銘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郭銘欽因被告陳勝龍竊盜案件,經繳交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案件審理,嗣經本院依據被告戶籍地址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址合法通知督促被告到庭,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送達證書3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 份(參見偵查卷第187 頁;
本院卷第67至68頁、第70頁、第80頁、第87頁)在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亦均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見本院卷第81至84頁、第88至90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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