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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茹華
即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茹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陳茹華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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