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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庭亦
具 保 人 何秀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何秀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楊庭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何秀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楊庭亦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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